2019年7月左右,池某(另案处理)与李某、张某协商,利用池某经营的酒店向相关单位申请4台外币POS机。张某提供境外信用卡信息,刷卡套现。
2019年9月起,张某联系能提供境外信用卡信息的郑某(另案处理)、刘某。随后,李某、张某、郑某、刘某多次到酒店棋牌室使用pos机刷卡。每天都是pos机最大额度刷卡,直到几天后。
经审计,至2019年9月24日,李等人信用卡交易共计210笔,交易成功120笔,金额300余万元。池等人收取手续费89万元,其余资金被张某等人瓜分。
在实际使用过程中,支付公司需要先向商户支付金额,收取手续服务费,再由卡组织将资金支付给支付公司。9月20日,支付公司获悉visa拒绝支付酒店的三笔交易,随着时间的推移,酒店的更多交易被发卡行以欺诈交易为由拒绝并退回。
10月11日,支付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。
浦东检察院经审查认为,李等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冒用他人信用卡,数额特别巨大,遂以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。
近日,浦东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李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。判处张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;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二十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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