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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买卖电话信息 用电销售5387台POS机 获刑三年半
  • 发布时间:2024-07-20    分类:    行业资讯    阅读:75

日前,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刑事判决。判决书显示,被告人任买卖公民个人电话号码,用电销售POS机,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。2020年10月27日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,同年10月28日被太康县公安局逮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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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认定:

2017年3月21日,被告人任XX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郑州市金水区注册成立“河南XX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”,主要从事POS机销售。

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,被告人任XX通过打电话的方式推广POS机。为获取公民个人电话号码,他多次向朱XX、王XX购买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,其中被告人任XX在其桌面存储个人电话号码200万条,期间任XX向常XX出售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3900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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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9月3日,被告人任XX通过计算机、EC外呼软件获取公民个人电话号码共计506030个,销售POS机5387台。

法院认为,被告人任XX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,并将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。情节特别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。公诉机关指控他有罪,本院予以支持。被告人任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自愿认罪,认罪态度较好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根据被告人任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六十一条、第六十四条、第六十七条之三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1.被告人任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(已支付)

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前羁押的,羁押一日减为有期徒刑一日,即2020年9月19日至2024年3月18日。)。

2.没收被告人担任XX职务所得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元,上缴国库。

3.未随案移送的涉案物品电脑主机1台、黑色笔记本2台、u盘2个,由太康县公安局处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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